壹、考試日期:100年9月17日至18日。 |
|
|
貳、報名日期:100年6月14日至23日。 |
參、應考資格:(100年度預計僅辦理三、五等考試) |
.
|
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5歲以下,公立或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5歲以下,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5歲以下,不限學歷。 |
※
|
男性應考試人須服畢役期,或可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始得報考。 |
|
肆、應試組別、暫定需用名額及應試科目: |
等別 |
應試組別 (暫定需用名額)
|
筆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 等 考 試
|
政經組 (3名)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外國文(選試英文) 4.行政學 5.政治學 6.經濟學
|
資訊組 (5名)
|
3.外國文(選試英文) 4.計算機概論 5.系統程式(包括作業系統) 6.資料庫應用
|
數理組 (3名)
|
3.外國文(選試英文) 4.數論 5.線性代數 6.機率統計
|
社會組 (3名) |
3.外國文(選試英文) 4.中國大陸研究 5.政治學 6.社會學 |
國際組 (5名) |
3.外國文(選試英文1名、德文1名、法文2名、日文1名) 4.國際政治 5.國際公法 6.國際經濟學(含國際經貿組織) |
電子組 (2名) |
3.外國文(選試英文) 4.計算機概論 5.工程數學 6.通訊系統 |
四 等 考 試 |
政經組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英文 ) |
3.行政學概要 4.政治學概要 5.經濟學概要 |
社會組 |
3.中國大陸研究概要 4.政治學概要 5.社會學概要 |
國際組 |
3.國際現勢概要 4.國際關係概要 5.經濟學概要 |
資訊組 |
3.計算機概要 4.資訊管理概要 5.程式設計概要 |
電子組 |
3.計算機概要 4.電子學概要 5.通訊系統概要 |
數理組 |
3.計算機概要 4.數學 5.統計學概要 |
五 等 考 試
|
行政組 (5名)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
社會組 (4名) |
3.政治學大意 4.社會學大意 |
資訊組 (8名) |
3.資料處理大意 4.計算機大意 |
電子組 (4名) |
3.基本電學大意 4.電子學大意 |
備註
|
1、三等考試分三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第三試以團體討論(集體口試)行之。 2、四等考試分三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第三試以口試(個別口試)行之。 3、五等考試分二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 |
|
※ 暫定需用名額表。 |
|
陸、成績計算: |
一、
|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
二、
|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六分鐘三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七分鐘以內。 |
四、
|
第三試口試成績之計算,以個別口試成績及團體討論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
五、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
柒、體格檢查: |
一、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口試。 |
二、
|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 |
|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
|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
|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
|
(五)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 (mm.Hg) 者。 |
|
(六)五官有嚴重畸形者。 |
|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
|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
|
(九)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
|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
(十一)患有精神病者。 |
|
(十二)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
捌、訓練、派用及限制轉任: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二、
|
本項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
|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