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0年9月17日至19日。 |
貳、報名日期:100年6月14日至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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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考資格:(100年預計辦理三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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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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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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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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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始得報考。 |
※ |
考選部於99年9月16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主要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爰修正「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新聞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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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試類組及應試科目: |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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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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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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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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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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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領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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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筆試〉: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外國文(應考人就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韓文、俄文、葡萄牙文、義大利文、土耳其文、馬來亞文、泰文組,任選一組應試。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3.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類科組之外國文應試) 4.中華民國憲法與比較政治 5.國際經濟學(含國際經貿組織) 6.國際公法與國際關係 7. 近代外交史
第二試 〈口試〉:集體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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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績之計算,外國文、外語口試二科平均成績占 4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60%。
2.外國文報考英文組以外各組者,該科目成績之計算,以特種語文占75%,基礎英文占25%。
3.國文、外國文二科中有一科成績不滿50分或外語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不予錄取。
4.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
國際新聞人員 ( 國際新聞科) |
第一試〈筆試〉: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外國文(應考人就英文、法文、德文組,任選一組應試。除英文組外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3.外語口試(就應考人報考類科組之外國文應試) 4.中華民國憲法與比較政治 5.新聞學 6.國際關係及國際組織 7.大眾傳播 或 外文書報編譯實務(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
第二試 〈口試〉:集體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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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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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佔80%,第二試佔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2.各類組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之配分如下:作文占 60%、公文占20%、測驗占20%。
3.報考英文組以外各組者,外國文分數比重,特種語文占 75%,基礎英文占25%。
4.試題題型:各等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除國文、英文與外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其中「外國文」之「特種語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基礎英文」部分採測驗式試題。
5. 國際新聞人員國際新聞科應試科目七、「大眾傳播或外文書報編譯實務(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為應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其選試科目為「大眾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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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暫定需用名額: |
1、外交領事人員三等考試設有英文組等7組,暫定需用名額共計30名。(暫定需用名額表) |
2、國際新聞人員三等考試設有英文組等3組,暫定需用名額共計4名。(暫定需用名額表) |
陸、體格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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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
二、 |
前項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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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
(二)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三) |
辨色力:色盲者。 |
(四) |
語障。 |
(五) |
中、重度肢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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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七) |
患有精神病者。 |
(八) |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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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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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依序任用。 |
二、 |
前述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 不得轉調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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