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0年9月17日至19日。
 
貳、報名日期:100年6月14日至23日。
參、應考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始得報考。
考選部於99年9月16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主要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爰修正「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新聞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肆、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試別

類科(名額)

應試科目

成績計算

第一試

英文組(5名)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3.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類科組之外國語應試)
4.經濟學
5.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6.國際經濟組織
7.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1.成績之計算,外國文、外語口試二科平均成績佔4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佔60%。

2.外國文報考英文組、國際經貿法律組以外各組者,該科目成績之計算,以特種語文佔75%,基礎英文佔25%。

3.外國文成績不滿50分或外語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不予錄取。

4.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西班牙文組(2名)

法文組(2名)

德文組(2名)

日文組

阿拉伯文組(1名)

韓文組

俄文組(1名)

義大利文組

土耳其文組

馬來亞文組

葡萄牙文組
國際經貿法律組
(3名)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外國文(英文)
3.外語個別口試(英語)
4.國際經濟法
5.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6.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及仲裁
7.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1.成績之計算,外國文、外語口試二科平均成績佔4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佔60%。

2.外國文成績不滿50分或外語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不予錄取。

3.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第二試

口試:集體口試。

附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佔80%,第二試佔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伍、暫定需用名額:設有英文組等7組,暫定需用名額共計16名。(暫定需用名額表
陸、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二、 前項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二)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三) 辨色力:色盲者。
(四) 語障。
(五)

中、重度肢障。

(六)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七) 患有精神病者。
(八)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柒、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經濟部依序任用。
二、 前述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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