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4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報名日期101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參、考試地點:設置台北、台中、高雄花蓮、臺東等考區。
肆、報考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各級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並符合下列該等級考試資格者:
.三等考試:18歲以上,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技術人員限相關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四等考試: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校(技術人員限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五等考試:18歲以上,不限學歷
伍、考試科目:
.三等考試: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四等考試: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五等考試: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99年度起,五等考試國文科改採測驗方式(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取消作文與公文寫作。
考試院99年12月9日通過「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相關修正重點:
  1.四等考試增設「執達員」類科,專業科目為民法概要、刑法概要、強制執行法概要、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2.四等考試增設「環保技術」類科,專業科目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環境化學概要、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環境科學概要
  3.五等考試增設「庭務員」類科,專業科目為民事訴訟大意與刑事訴訟大意、法院組織大意(包括法 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 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 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 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4.五等考試增設「一般民政」類科,專業科目為法學大意、地方自治大意。( 註:考試院於12月9日通過修正草案同時,增設五等「一般民政類科」。 )

陸、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2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本考試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含全盲)之應考人,其筆試之作答方式,得以其他方式行之】舉行之科別,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三、 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科別(五等考試「電腦打字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60%,實地考試成績占40%,並得視需要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實地考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實地考試。
四、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生注意:
  考選部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自98年7月11日起生效施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將再提高,考選部已籲請各級政府部門多提報職缺,以確實發揮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功能。有志報考公職之身障考友請把握機會!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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