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0年12月24日至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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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0年9月14日至23日。 |
參、考試地點:設置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考區。 |
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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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考試類科及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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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績計算: |
一、 |
本考試按各錄取分發區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二、 |
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之「建築設計」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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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錄取分發區: |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並以每一直轄市、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錄取分發區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須於所選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
註: 考試院99年8月12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有關錄取分發區部分,修正為以一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並規定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機關(構)實務訓練。 |
柒、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人員之規定相同。 |
二、 |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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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