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試:<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 複試:<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現場報名,詳見下方報名事項) |
貳、考試日期: |
| 初試:<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 複試:<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應考資格: |
| 一、 | 具有 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持有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或登記尚在效期間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加科登記未於複試報名時取得證書者不予報名。 |
| 二、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准以切結書方式報考: |
| | (一) | 具有「師資培育法」第 具有「師資培育法」第 具有「師資培育法」第 具有「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第 2項、第 3項及第 21 條第 1項規定資格,已依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育實習辦法」第 31 、32 、33 條規定辦理 複檢,並取得單位所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以 10 2年 8月 31 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考。 |
| | (二) | 具有「師資培育法」第 20條第 2項、第 3項及第 21 條第 1項規定資格,已依原「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育實習辦法」第 31 、32 、33 條規定辦理複檢,惟尚未取得單位所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者,應另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准 以規定日期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之切結書報考。 |
| | 1. | 實習教師證書。 |
| | 2. | 由師資培育機構開具可於教甄選考試日前修畢職課程之證明。 |
| 三、 | 試用合格偏遠地區教師,須依當年甄選簡章(含外縣市)規定於偏遠地區服務期滿並取得各該科一般地區合格教師證書者。
|
| 四、 |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查證(驗)認定學歷屬實公文 ;其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達規定標準,且有正式公文證明,須檢附下列證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
| | (一) |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1本1份。 |
| | (二) |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年成績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
| | (三)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記錄證明。 |
| 五、 | 欲報名體育專長教師甄選者,須具該項協會 C級教練證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定合格該項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
| 六、 | 持有「公民」現代社會三主義等相關學科合格教師證書,並檢具刻正進修高級中學公民與社會教師在職進修分班之證明者,得報名參加「公民與社會」教師甄選。 |
肆、報名事項: |
| 初試 |
| 一、 | 一律採網路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
| 二、 | 至新北市教育局聯合甄選系統 (http://career.ntpc.edu.tw )登錄報名,並列印「繳費單」 ,依繳費說明完成繳費。 |
| 三、 | 繳費方式: |
| | (一) | 報名費:新臺幣 932 元(含限時掛號郵資 32 元,手續費另計 ),請於規定日期 前,持繳費單至便利商店(包含 7-11 、ok 、萊爾富、全家便利商店 )。 |
| | (二) | 請於完成繳費 24 小時後 ,自行於新北市教育局聯合甄選系統列印准考證,並黏貼最近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
| | | 2.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需自行負擔手續費17元,交易明細表請務必留存與確認繳費完成)。 |
| 四、 | 繳附表件(無則免附): |
| | (一) | 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
| | (二) | 曾代表本市(或原臺北縣)參加臺灣區運動會或全國運動會,獲前3名之獎狀。 |
| | | 有上述兩點資格或證件者,請將相關明及影本於規規定日期前寄至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教務處收,逾期將無法受理加分或降低錄取分數。
|
| 複試 |
| | (一)採現場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報名並接受報名資格審查。 |
| | (二) | 報名時間: <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 | (三) | 報名地點: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活動心 2F 。 |
|
| (四) | 繳費方式:現場 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232 元 (含限時掛號郵資 32 元) 。 |
| | (五) | 繳附表件: |
| | | 1.複試報名表,黏貼最近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 |
| | | 2..繳驗證件:下列各項表證,請以 A4 格式列(影)印裝訂成冊,正本原件驗畢發還,繳交影本 1 份備查。 |
| | | (1)國民身分證(未註記出生地或註記為大陸地區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2)合格教師證書或登記證。 (3)畢業證書(國外學歷依本簡章第伍之八辦理)。 (4)已辦複檢證明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任教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 (5)師資培育機構證明書、實習教師證書。 (6)C級教練證 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定合格該項專任運動(報考體育專 長必備 )。 3. 繳交報考切結書正本 (附件 6現職教師用;附件 2未具合格教師證者用 )。 4. 繳交「簡要自傳與教育理念」表 (附件 7)。 5. 攜帶初試報名所發之准考證,以便核章供 口試、試 教或實作 使用。 6. 現職教師服務單位報考同意書 (附件 8,公立學校現職教師必備 )。 7. 退伍令。 (無則免附 ) 8. 具結書 (附件 9)。 ※以上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 正本當場驗還A4 影本 1 |
※應繳表件詳見正式簡章 |
伍、甄選科目、名額 : |
以正式公告為準。 |
陸、考試科目 : |
一、初試(筆試)地點:三重高中、三民國中 |
以「教育專業科目」及「各該甄選科目專業能力」為範圍。 |
二、複試(口試、試教或實做)地點:永平高中、錦和高中、中和高中、新北特殊教育學校、淡水商工、新北高工、三重高工 |
| (一) | 考生應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 IC 卡,身分證明文件需於有效期限內)正本及准考證入場參加考試, |
| (二) | 應試者於規定時間報到。 |
| (三) | 口試 | |
| | 1. | 以教育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表達能力儀表態度等項評定。 | |
| | 2. | 須提出呈現個人教育生涯的各項學經歷、心得資料及績效文件(如學經歷專長、教學檔案資料及評量試題、曾參與或正在進行的研究或計畫、指導學生或教材發展心得等)。 | |
| | 3. | 口試時間以15分鐘為限。 | |
| (四) | 試教 | |
| | (1) | 範圍: | |
| | | A.一般科目:以各校擬定之版本為主 | |
| | | B.特教科目:身心障礙以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及學習教學策略為準。 | |
| | | C.輔導科目:輔導諮商技術情境演練。 | |
| | (2) | 參加試教者依試敎順序,演示前15分鐘抽籤決定試敎教材,試敎時間以15分鐘為限。 | |
| (五) | 實作:範圍及時間,以各校擬訂之實作內容及時間為主。 | |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一、成績計算: |
| 1. | 「教育專業科目」、「各該甄選科目專業能力」、口試及試敎或實作,滿分各為 100 分。 |
| 2. | 初試(筆試)總成績: |
| | 初試總成績=「教育專業科目」×30%+「各該甄選科目專業能力」×70%。 |
| 3. | 複試(口試、試敎或實作)成績: |
| | 如某校某科報名人數過多時,則該校該科口試與試敎或實作人數得分組進行,口試成績及試敎或實作成績將以T分數轉化。 |
| 4. | 評選總成績 =口試×50%×50% +試教 (實作 )成績 ×50%×50% |
| 5. | 成績單由新永平高級中學統一寄發。 |
二、錄取方式及名額: |
| 1. | 初試: |
| (1) | 應試普通科者, 按初試總成績,依全市該科教師缺額數12 倍錄取。例如: 該科缺額 1人者錄取 12 人、缺額 2人者錄取 24 人,依此類推參加複試 。。 |
| (2) | 應試職業類科者,按初總成績依全市該教師缺額數 6倍錄取。 |
| (3) | 應試者可以電話查詢,惟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
| (4) | 初試錄取者,方可報名參加複試。 |
| 2. | 複試: |
| (1) | 依各科公告之實際缺額,按複試評選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得視需要另備取若干名(其備取名額由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委員會訂之)。 |
| (2) | 各類科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訂之,如未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
| 3. | 成績同分錄取方式: |
| | 甄選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
| (1) | 試教或實作成績 |
| (2) | 口試成績 |
| (3) | 各該甄選科目專業能力測驗成績 |
| (4) | 以上分數皆相同者,另行遴聘委員辦理第2次試敎或實作,並以該次評分決定優先次序。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