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國軍專業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簡章

壹、甄選條件:

一、 對象: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志願服務軍旅,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參加甄選。
  (一) 未役未婚社會青年,18歲至26歲(自民國74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二) 退伍未逾5年(計算至當梯次報名截止日)之常備兵後備役(不含後備役軍、士官),且年齡在26歲以下(民國74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三) 在營常備兵年齡在26歲以下(自民國74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考核推薦者。
二、

學歷:高中(職)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

三、 體格標準:常備役體位 ( 女性身高須在 155 公分至 185 公分之間,體格指標值介於 17 至 26 之間,其餘各項依國軍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格辦理 ) 。
  (一)

男性:

    1.體格須達常備役體位。
   

2.役齡男子:

   
a.
已完成徵兵體檢或申請改判體位者,依戶籍所在地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之體位。
   
b.

未曾接受徵兵體檢者,至指定醫院自費體檢(費用新台幣1,200元)結果,取得合格體檢表。

    3.未達役齡男子、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至指定醫院自費體檢結果,取得合格體檢表。
    4.已服補充兵役或常備役體位之替代役備役人員:至指定醫院自費體檢結果,取得合格體檢表,並檢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徵兵體檢符合常備役體位之證明。
  (二) 女性:
   

1.一律至指定醫院實施自費體檢(新台幣1200元)後,並取得合格體檢表。

    2.身高:155公分至185公分。
    3.體格指標值(BMI):17至26。
    4.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報名:
(1)女性骨盆腔(含子宮內膜、輸卵管卵巢)炎症,二、三度子宮脫位、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及應力性或急迫性尿失禁。
(2)女子曾行子宮或卵巢摘除手術者。
    5.其餘檢查項目按照國軍「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之合格標準。
  (三)

報考憲兵人員,另需符合下列標準:

   

1.身高:男性168至185公分,女性158至175公分。

    2.體格指標值(BMI):男性19至28,女性17至22。
    3.視力:兩眼祼視各在0.2以上,或經矯正視力達1.0以上,且配鏡度數加1/2散光度數各在四屈光度(配鏡度數 400度)以內及無辦色力異常(色盲)者。
    4.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穿耳洞等明顯因素,及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
貳、體檢:
一、
體檢日期:全年度開放,視各指定體檢醫院每週實際受理時間,請考生自行掌握報名日期提前赴醫院體檢。網址:http://rdrc.mnd.gov.tw
二、

已完成徵兵檢查者,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體位證明。

三、
未達役齡男子、役齡男子未辦理徵兵體檢者、退伍未逾 5年之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及女性青年,採自費方式(新台幣1200元)自行至指定之體檢醫院實施體檢。
四、 已在營服役人員符合常備役體位者,免予辦理體格檢查。
參、報考事項:
一、 報考日期:
 

區分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第三梯次

第四梯次

網路填表及通信報名日期

2月14日至2月25日
4月18日至4月29日
7月11日至7月22日
10月3日至10月14日

准考證寄發日期

3月9日
5月18日
8月10日
11月9日

考試日期

3月19日
6月11日
8月27日
11月26日
軍樂兵專長測驗日期
---
6月12日
8月28日
---

放榜日期

4月14日
7月7日
9月21日
12月22日

入營報到日期

5月25日
8月2日
12月15日
101年2月8日
  詳細入營日期、報到地點由國防部公告,並於入營通知書規定之。
二、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及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詳細報名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三、 考試項目:
  (一)

筆試科目:智力測驗、身心評量測驗。

  (二) 口試:以家庭狀況、學習過程、工作經驗、生涯規劃、軍事常識、時事新聞、一般常識等為主。
    報考國安局人員加測專長口試。
  (三) 體能測驗:
   
項  目

男性(含役畢)

女性

徒手跑步

1600 公尺( 10 分鐘)

1200 公尺( 8 分鐘)

伏地挺身(替代)

 20 下 ( 1 分鐘)

──

屈臂俯撐(替代)

──

10 秒

  (四) 軍樂兵專長測驗:
    1、 學科測驗(占總成績20%):以基礎樂理及音樂通識課程內容命題,測驗成績以60分為合格。
    2、 術科測驗(占總成績80%):區分為自選曲、樂譜視奏及口試,相關演奏樂器及伴奏由考生自行準備,測驗成績以80分為合格。
  (五) 測驗時間、科目表:
   

區分

時間

測驗科目

星期六

10:00~10:10

預備鈴

10:10~11:30

智力測驗

12:55~13:00

預備鈴

13:00~14:10

身心評量

14:10~14:20

預備鈴

14:20~15:20

口試

15:20~15:40

預備鈴

15:40~

體能測驗

星期日

10:00~10:10

預備鈴

10:10~11:10

學科測驗

13:25~13:30

預備鈴

13:30~16:30

術科測驗

註記

一、智力測驗使用80分鐘,含閱讀指導說明20分鐘,發放題本、答案卡5分鐘,實際測驗50分鐘,收繳題本、答案卡5分鐘。
二、身心評量:評量使用70分鐘,包含准考證號碼核對及閱讀指導說明。
三、口試時,監考官依考生准考證號順序通知考生,依序實施口試;未參加口試或口試不合格者,均不予錄取。
四、體能測驗時間依季節或冬令天候狀況,測驗時間得由各考場主任決定提前或延後實施。
五、報考軍樂兵人員於星期日加考軍樂兵專長測驗。
六、報考國家安全局人員:國家安全局專長口試測驗由國家安全局以電話及專函通知測驗時間、地點方式實施。

肆、 年度甄選員額總表:
  國防部員額11,490員、行政院海岸巡防署60員及國家安全局30員,共計11,580員。
 
區分
社會青年

在營常備兵

小計
男性
女性
小計

各司令部

陸軍司令部

3,266

500

3,766

1,614

5,380

海軍司令部

1,255

45

1,300

557

1,857

空軍司令部

1,155

122

1,800

548

1,825

聯勤司令部

750

0

750

321

1,071

後備司令部

358

63

421

181

602

憲兵司令部

305

30

335

143

478

國防部中央單位

總政戰局

22

0

22

9

31

軍備局

16

0

16

5

21

軍法司

17

0

17

8

25

資電指揮部

57

0

57

24

81

飛彈指揮部

34

5

39

17

56

國防部勤指部

5

3

8

4

12

電訊發展室

18

0

18

7

25

軍事情報局

3

1

4

2

6

國防大學

7

0

7

3

10

中正預校

7

0

7

3

10

合計

7,275

769

8,044

3,446

11,490

部外

海岸巡防署

60

---

60

國家安全局

30

30

合計

90

90

總計

15,050

1,395

16,445

7,210

11,580

  專業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男性』社會青年甄選員額調整表」。

伍、錄取與放榜:

一 、
甄選結果由甄選委員會統一寄發成績通知單,同時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公告。
二、
口試成績未達合格標準、智力未達 90分(含)以上、身心評量測驗及體能鑑測「不合格」者,一律不予錄取。
三、
錄取順序:
  (一)

社會青年:社會青年達錄取資格人員,依選填志願分發。如合格人數超溢規劃招募員額時,錄取順序依考生「智力測驗」成績較高者錄取,其次依有「國家技術士證照」甲、乙、丙等級之順序錄取,所持證照需以考選部及行政院勞委會主辦之國家檢定專業證照為限,且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再相同時則以「體能」成績較高者錄取,若再相同則一律予以錄取。

  (二) 在營人員:由各用人單位訂定錄取標準。
  (三) 在訓新兵:
 
1.

由各軍司令部先行規劃每梯次招募專長,於D(新兵入伍日期)+3日前送交後備司令部實施宣導,後備司令部於新訓D+21日時將智力測驗合格人員名冊、戶籍地(或志願分發地區)、轉服專長等資料,送交各軍司令部分配服役單位,各用人單位於D+25日前,將分配結果送交後備司令部辦理撥交作業。

 
2.
凡測驗達合格之常備兵則由新訓單位按每月各單位招募員額實施宣導,如報名人數超溢計畫員額,則由後備司令部協調各軍司令部增額錄取(以社會青年已招募梯次缺額優先流用)。
陸、服役規定:
一、
經專長訓練(含見習課程)成績合格者,自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服志願士兵現役4 年
(一) 未役社會青年、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人員自核定生效日起役,為二等兵,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二)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核定生效日,由後備司令部下達臨時召集令(命令生效日同核定服志願士兵生效日),依原後備軍人級等計任本級時間,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三) 在營常備兵自核定生效日,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二、
專業志願士兵任本級最少時間:二等兵:6 個月;一等兵:1 年。
三、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得依國防軍事需要及志願,以1 至3 年為1期,於服役期滿前6 個月按相關規定申請自願繼續留營服役,經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後,自法定役期期滿翌日起留營繼續服役,自願留營者,得自晉任上等兵之日起,服現役最大年限10 年。
柒、服役期間待遇:
一、
志願士兵生效日起,支領二等兵薪資新台幣27,915元、一等兵薪資新台幣29,480元、上等兵薪資新台幣31,045元,(以上薪資包含薪俸、專業加給及志願役加給,但不含地域、特戰及海勤等加給),每月實際支領金額尚須扣除保險、主副食及健保等費用。
二、
各項補助與加給:
   
   
 
 

各項補助

各項加給

結婚補助

2個月本俸

外離島加給

4,500~12,000元

生育補助

2個月本俸

高山加給

1,000~8,000元

喪葬補助

3至5個月本俸

飛彈修護加給

2000元

子女教育補助

500~35,800元

特戰加給

2,200~6,400元

國內進修

與職務相關可申請補助金

海勤加給

2,500~20,000元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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