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甄試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應試資格: |
年齡皆須滿十八歲以上者;已屆65歲命令退休年齡者,若經錄取依規定不予進用。 |
甄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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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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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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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2.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或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丙級技術士證照後從事相關工作2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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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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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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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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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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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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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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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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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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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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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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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測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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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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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試科目: |
甄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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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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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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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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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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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論文及公文)(15%)
2.法學緒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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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利工程概要(35%) 4.測量學概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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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學緒論採測驗題。
(2)括號內百分比係該科目總成績所佔權重。
(3)灌溉管理人員專業科目二「農田水利組織通則等相關法規」包括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程、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水利法、水利法施行細則、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水污染防治法、水污然防治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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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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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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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灌溉排水概要(35%) 4.農田水利組織通則等相關法規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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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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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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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工概要(35%) 4.機械概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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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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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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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式設計概要(35%) 4.電子計算機概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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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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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學概要(35%) 4.行政法概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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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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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計學概要(35%) 4.經濟學概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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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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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登記概要(35%) 4.土地行政及土地法(35%) |
地政測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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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面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35%) 4.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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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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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觀光行銷學(35%) 4 .觀光資源規劃(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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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甄試類別請以正式公告為準。 |
肆、報名事項: |
一、 |
報名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 |
本甄試採分會報名(一律通訊報名)、分會錄取進用方式(以每一農田水利會為報名及錄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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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錄取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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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佔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七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依總成績之高低依序錄取至該會之預定錄取人數額滿為止,但應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加權平均總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即使尚有缺額,亦不予錄取。分數相同者,以專業科目第一科分數高者為錄取,專業科目第一科分數亦相同者,再以專業科目第二科分數高者為錄取,專業科目均相同者,以國文分數高者為錄取。 |
陸、錄取及任用: |
一、 |
本甄試錄取人員,由甄試委員會分水利會依錄取順序公布,並分送各農田水利會,由各農田水利會列冊儲備候用,並依任免程序,遇缺派用。考試錄取進用人員,須經試用期滿後,繼續任職滿四年後,始得商調至其他水利會(包括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及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服務。 如中途離職者,嗣後欲回任農田水利會職員,亦應先於原進用之農田水利會,補滿任職年限後,始得任職於其他農田水利會。 |
二、 |
正、備取人員依考試成績由各農田水利會依序進用;備取人員自榜示之日起二年內未經水利會進用時即喪失其備取資格。 |
三、 |
錄取人員任用時,須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肺部X光透視),不合格者取消任用資格,不得異議。 |
四、 |
錄取人員應先行試用,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正式任用後其試用期間之年資得併入服務年資。 |
柒、加分標準: |
一、 |
報考灌溉管理人員領有農田灌溉排水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五分、乙級者總成績加三分、丙級者總成績加一分。 |
二、 |
報考電機人員領有電機、機械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五分、乙級者總成績加三分、丙級者總成績加一分。 |
三、 |
上述領有證照人員參加其他類組考試者不予加分。 |
捌、附註: |
一、 |
待遇:錄取人員待遇,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規定核薪。台北市各水利會依照「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規定核薪。 |
二、 |
管理、電機及工程人員須常從事外勤灌溉排水管理、測量施工並須擔任夜間勤務等工作,具危險性及特殊性,女性及行動不便者,請於報名時,詳予考慮。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