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時間: |
一、 |
第一試〈筆試〉: 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 |
第二試〈口試〉: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報名事項: |
一、 |
報名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 |
甄試簡章建置於台灣金融研訓院首頁,請自行上網 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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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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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資格條件: |
一、 |
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
二、 |
年齡不限,性別不拘。 |
三、 |
兵役:男性須服畢兵役或可於規定日期以前退伍;另依法免服兵役或停役者須於規定日期前完成判定。 |
四、 |
英語語文能力:英語程度必須為規定日期以後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並取得成績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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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195分以上、口試達S~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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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民英檢(GEPT)中級以上檢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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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福(IBT)達61分以上、托福(CBT)137分以上或托福(PBT)457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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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ALTE Level 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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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益(TOEIC)達550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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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IELTS國際英語測試4以上 |
五、 |
體格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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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不得有下列疾患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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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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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矯正後兩眼視力未達0.5,或矯正後兩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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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
肆、甄試類別、學歷資格及考試科目: |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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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
| 學歷資格 |
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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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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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人員 |
國內外大學以上院校商學及財經等相關科系畢業,得有學士學位,並具備銀行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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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與實務(含輸出保險)、會計學、銀行業務(含銀行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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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大學商學及財經等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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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與實務(含輸出保險)、會計學、銀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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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人員 |
國內外大學以上院校法律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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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公司法、銀行法、票據法 |
國際貿易與實務(含輸出保險)、會計學、銀行業務
五 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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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人員 |
國內外專科以上院校商學及財經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
國際貿易與實務(含輸出保險)、會計學、銀行業務(含銀行實務)
|
法務人員 |
國內外專科以上院校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 |
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公司法、銀行法、票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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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項甄試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
※ 正確甄選類別以正式公告為主。 |
伍、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一、 |
各科原始分數以100分計。甄選總成績以筆試成績佔70%,口試成績佔3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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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優惠加分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經第一試筆試合格者,第二試成績得加10分,最高以100分為限。 |
三、 |
成績相同時排序原則如下: (一)若達筆試合格標準且成績相同者,中國輸出入銀行得增額通知第二試。 (二)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錄用,其次再以筆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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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筆試成績不滿50分,不得參加第二試。 |
五、 |
甄選總成績不滿60分者,不予錄取。 |
陸、進用規定: |
一、 |
中國輸出入銀行得視用人需要,依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書面通知錄取人員報到,無正當理由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不得請求保留。正取未全額報到,始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進用後先行試用六個月,期滿考核合格正式派用,不合格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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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報考新竹地區錄取人員,應先在中國輸出入銀行總行(台北市南海路3號8樓)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分批陸續派駐該行新竹分行(新竹縣竹北市復興一街251號8樓之6)工作。 |
三、 |
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須繳驗報名時所檢附各項證件之正本,並繳交公立醫院最近三個月內體檢合格有效證明,未提出繳驗或體檢不合格者,即取銷錄取資格。 |
四、 |
凡經錄取後,發現有不良紀錄或體格檢查不合格,經查證屬實即予解職。 |
柒、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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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敘薪標準核給: |
一、 |
第六職等錄取,試用期間支新台幣(下同)37,196元薪;試用期滿支38,511元薪。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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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錄取,試用期間支32,592元薪;試用期滿支33,578元薪。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