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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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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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 海洋法律、科技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
(二) |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三) |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或行政執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四) |
應考人如修習課程達各該類科考試規則所列學科二十學分(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亦可報考該一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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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試科目: |
民國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改採新考試制度方案施行,詳細請參閱「改進方案說明」。 |
附件:「應試資格修正對照表」、「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成績計算標準修正對照表」。 |
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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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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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 1、綜合法學(一)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2、綜合法學(二)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第二試: 1、憲法與行政法(憲法25﹪;行政法25﹪;憲法與行政法綜合題50﹪)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45﹪;民事訴訟法2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30﹪)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刑法30﹪;刑事訴訟法30﹪;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綜合題40﹪) 4、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40﹪;保險法20﹪;票據法20﹪;證券交易法20﹪) 5、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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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採測驗式題型。 第二試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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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應試科目之民法、中華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商事法與國際私法,於該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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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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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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