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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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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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財政、財政稅務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二)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取得第一款之輔系資格或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有證明文件者 |
(三) |
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
(四) |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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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3月4日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正草案」修,主要為符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我國企業自102年開始適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之政策,並鑒於國內大專校院設立會計相關科、系、組、所日趨多元,其修習課程亦多與會計有關,爰修正本規則第5條第1、2款應考資格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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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試科目: |
普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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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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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60% ,測驗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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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級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財務報表分析) 3、高等會計學(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4、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5、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6、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7、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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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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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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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60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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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98年起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開始實施申請書網路下載,不再販售紙本申請書表,並全年無休受理網路報名申請。申請人自行網路下載申請書表,操作方式請先進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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