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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0年12月10日至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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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0年8月16日至25日。 |
參、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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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
(二) |
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者 。 |
(三) |
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
(四) |
應考人如修習課程達各該類科考試規則所列學科十八學分(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亦可報考該一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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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試科目: |
一、建築計畫與設計〈採申論式試題〉 |
二、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採申論式試題〉 |
三、營建法規與實務〈採測驗式試題〉 |
四、建築結構〈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五、建築構造與施工〈採測驗式試題〉 |
六、建築環境控制〈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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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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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60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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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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