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0年12月10日至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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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0年8月16日至25日。 |
參、應考資格:請參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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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月17日考試院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附表」,為強化「環境工程技師」、「食品技師」之核心能力,並使應考資格修正有一適度過渡期,民國 102年起,應考資格修正如下: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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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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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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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環境管理、環境科學、水及廢污水工程、水及廢污水設計、空氣及噪音工程、廢棄物工程、環境檢驗及實驗等 7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7學科20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空氣污染(概論、工程、防制、控制)、污水工程(下水道工程)、固體廢棄物(固體廢棄物處理、廢棄物處理、固體廢污、廢棄物處理與設計、垃圾廢棄物處理)等學科或環境工程1科修滿6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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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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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環境工程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是指其所開設的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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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技師」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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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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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食品化學、食品分析、食品微生物、食品加工、食品衛生、食品工程、食品營養等 7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7學科20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化學、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有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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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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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是指其所開設的必修課程符合第1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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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試科目: 請參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試科目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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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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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99年7月29日公告民國「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舉辦>與<不舉辦>之類科: |
一、 |
民國100年舉辦考試之類科: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測量技師、環境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食品技師、農藝技師、園藝技師、林業技師、畜牧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應用地質技師、交通工程技師。(計25類科) |
二、 |
民國100年不舉辦考試之類科:造船工程技師、航空工程技師、紡織工程技師、冶金工程技師、漁撈技師、採礦工程技師、礦業安全技師。(計7類科) |
三、 |
民國101年全部32類科均舉辦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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