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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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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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建築、資產(管理)科學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
二、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建築(改良)物估價、農作(改良)物估價、特殊土地估價、不動產估價實務、施工(與)估價或施工計畫與估價或工程估價或土木工程估價或營建工程估價、不動產(經營)管理或土地(經營)管理或建築(經營)管理、不動產開發或土地開發(與利用)或土地利用、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或土地(分區)使用管制、都市計劃(概論)或區域及都市計畫(概論)、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不動產投資(與管理)、不動產經濟分析或土地經濟(理論)與分析、不動產市場或不動產市場分析或不動產市場研究或不動產市場調查與分析、不動產金融或土地金融、(不動產)財務分析、(不動產)財務管理、經濟學或總體經濟學或個體經濟學、不動產經濟學或土地經濟學、農業經濟學、土地徵收、都市更新、會計學、統計學、保險學、規畫法規或都市(及區域)計畫法規或不動產開發與管理法、不動產估價法規或估價技術規則、不動產法規或土地法規、租稅法或稅務法規或不動產稅(法)或土地稅(法)、建築法(規)或營建法(規)或建築技術規則、不動產交易法規、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或民法概要或民法總則或民法債編總論或民法債編各論或民法物權或民法親屬或民法繼承、土地登記(實務)、建築(學)概論或結構學、建築構造(與施工)或建築設計或建築技術或基礎工程或鋼筋混凝土(設計及施工)、土地測量或地籍測量或大地測量或工程測量或平面測量或測量學、地籍管理等學科至少六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起,其中須包括不動產估價或土地估價。 |
註: |
考試院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修正部分將於民國101年起施行,修正後內容如下: |
(一) |
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及不動產估價實務2學科,及不動產法、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不動產經濟等4個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6科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二) |
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必修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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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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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60%,測驗占40%。 2、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3、土地利用法規。 4、不動產投資分析。 5、不動產經濟學。 6、不動產估價理論。 7、不動產估價實務。 |
※ |
命題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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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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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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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
包括不動產估價師法、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及其附屬法規 |
土地利用法規 |
包括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及其附屬法規 |
不動產估價理論 |
包括高層建築物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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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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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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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項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
二、 |
本項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本項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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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