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參、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社
會工作(概論)或社會工作(福利)理論、人類行為(發展)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
社區)發展或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研究方法或社會及行為研究法或社會調查與研究、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福利通論、
社會福利行政(與立法)或社會工作管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社會工作方法
或臨床社會工作或醫療社會工作、高等社會工作或高等社會個案工作或高等社會團體工作或高等社會社區工作或進階社會
工作或進階社會個案工作或進階社會團體工作或進階社會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督導、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或社會服務
機構(行政)管理或方案規劃與評估、社會政策分析或比較社會政策、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服務或家庭社會工作、社
會福利(服務)或兒童福利(服務)或青少年福利(服務)或老人福利(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或婦女福利(
服務)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有
證明文件者。
三、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
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四、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
相關學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有國內社會
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註:98年1月15日考選部修正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應考資格之規範體例,不論社會工作或相當科系,均採專業領域加以規範,並自102年開始施行。為使新舊制度交替順利,
保障應考者權益,另訂定4年緩衝期,原具應考資格者得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應本考試。
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應考資格如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或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者,曾修習社會工作( 福利) 實習或實習工作至少四百小時以上,及下列五領域各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五科四十五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1、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 包括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等二學科。
  2、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社會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會發展等三學科。
  3、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 包括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學、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等四學科。
  4、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 包括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福利行政、方案設計與評估、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
  利組織管理等四學科。
  5、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社會統計等二學科。
(二)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
  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
  相關學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四)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有國內社會
  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 前項第一款所稱社會工作或相當社會工作科、系、組、所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前項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
  公告者。
二、
各應試科目括弧內容刪除,納入命題大綱加以規範
三、
全部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四、
配合「社會工作師法」第7條修正不得應本考試的相關規定。
五、
訂定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的法源依據。
六、
配合外交部92年6月3日停止核發僑居證明書,改以護照加簽代替僑居證明,修正出具華僑身分證明的相關規定。
 
 
肆、考試科目: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
作文占60%,測驗占40%

2、社會工作(包括社會工作倫理、社會工作哲理與社會工作理論)
3、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4、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包括個案工作、團體工作與社區工作)
5、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6、社會工作管理
7、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伍、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 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 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註: 98年起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開始實施申請書網路下載,不再販售紙本申請書表,並全年無休受理網路報名申請。
申請人自行網路下載申請書表,操作方式請先進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閱。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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