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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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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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
(二)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7科,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20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三) |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或公證佐理員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四) |
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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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試科目: |
普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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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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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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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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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 4、商事法 5、英文 6、公證法 7、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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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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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應試科目之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於該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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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計算: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二、 |
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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