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02
考選部通過「試場規則修正案」
附件: |
考選部於 11月1日通過試場規則修正案 ,為配合現行試務實際作業需要、電腦化測驗擴大施行、已停辦各種檢覈筆試等變遷,並為加強試場秩序維持、維護應考人權利,進行本次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增訂每天第1節得遲到15分鐘入場應試,其餘各節得於3分鐘內入場應試。 |
二、 |
明定隨身攜帶或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具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均扣除該科目成績5至20分。 |
三、 |
除需具備入場證外,另須具備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的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等4 種身分證件之一。 |
四、 |
明定故意破壞電腦化測驗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將扣考處分;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的周邊設備,將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情節重大則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
五、 |
增訂故意將已作答讀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情節重大則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
六、 |
配合預定於97年6月採行得限制使用電子計算機機型措施,如使用禁止使用的計算工具,由扣考改列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情節重大則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
七、 |
避免應考人因一時疏失而遭致扣考處分,應考人將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將予以扣除該科目成績5至20分處分。 |
八、 |
將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的文字、標記等,以及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卡)者,將扣除該科目成績5至20分。 |
九、 |
明定隨身攜帶或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具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均扣除該科目成績5至20分 。 |
本修正條文自97年1月1日施行,詳細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見「 試場規則修正草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