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0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畢業證書延後繳交將予法制化
附件: |
考選部日昨召開內部會議,研商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延後補繳畢業證書措施應否法制化問題。歷年來在實務上均採從寬之作法,對於應屆畢業生於報名國家考試時尚未能及時取得並繳驗畢業證書者,均暫准其報名,並於第一天第一節時查驗,未繳交者不准入場應試。95年7月再放寬為簽切結書後先准其應試,並於考試結束後3日內繳驗畢業證書。96年6月考量該學期部分大學院校延後開學,因此7月初舉行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時尚無法取得畢業證書,因此考選部報請考試院通過凡該年7月份舉行之考試,應屆畢業生補繳驗畢業證書時點再向後延至7月31日為止。結果仍有少數應屆畢業生未繳,考選部遂將其視為自始不具應考資格,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有應考人為此提起訴願,惟經考試院駁回其訴願。
為強化法制上依據,考選部準備研修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專技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將對應考人有利之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得延後繳驗畢業證書之作法予以法制化納入條文中;並對涉及應考人權益之逾期未繳或繳驗後審查不合格者,其成績不予計算之措施予以明定以杜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