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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7

考試院通過修正「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及增額錄取處理原則」

附件:
       考試院院會17日通過修正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及增額錄取處理原則,修正增列需用名額的比例限制,並增訂增額錄取人數計算方式的參考因素等。
       考試院表示,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建立提報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人員人數控管機制,考試院先後制定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及增額錄取處理原則,這2項處理原則施行均逾1年,陸續接獲用人機關提出建議意見,因此本次進行檢討修正:
一、 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部分:
  (一) 原增列需用名額的比例限制為50%,修正為「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原公告需 用名額70%為原則,不足1人以1人計」。
  (二) 原列公告需用名額分定男女人數時,增列需用名額的比例,應依性別分別計算。
  (三) 增列特殊情形除外規定:
    1. 考試性質特殊者:原住民族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
    2. 提報職缺機關特殊者:離島地區(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
    3. 提報職缺數不足10人的類科。
二、 增額錄取處理原則部分:
  (一) 增訂增額錄取人數計算方式的參考因素:
    1. 最近3年自行遴用考試及格的合格人員人數。
    2. 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人數。
  (二) 增列「提報職缺數不足10人之類科」為增額錄取比例限制的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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