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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1

考試院通過「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附件:
       考試院7月16日通過 修正「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名稱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並修正全文。
       本辦法修正主要為配合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 。本辦法計修正十四條、新增二條、刪除三條,修正後共計十七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免外界誤解本辦法適用對象包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人員,爰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二、 合併本辦法現行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並酌作文字修正,及新增分配之定義。
三、 配合任用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修正,新增明定分發機關之規定。
四、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及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任用程序等事項,本即依考試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毋須於本辦法重為規   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五、 配合考試法第二條規定,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之規定;並配合任用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修正自行   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之規定。
六、 配合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增額錄取人員分發之規定,刪除相關條文內「正額」之文字,以使該條文意涵可包括增額錄取人員。
七、 依相關法律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增訂考試錄取人員改行分配之規定。
八、 修正並明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時間及申請延期報到之程序規定。
九、 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
十、 增訂未占缺實施訓練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之分發程序,得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另為規範之規定。
       詳細修正案請參閱「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修正總說明 」、「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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