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5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修正草案公告
附件: |
考選部10月15日公告「試場規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及「監場規則第十四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一、 |
鑒於時有因鐵路列車、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誤點等不可歸責應考人之原因造成應考人入場時間延誤,爰於「試場規則」第2 條增列得遲誤入場之補救措施,俾保障應考人權益。 |
二、 |
修正「試場規則」第4 條第1 項第10 款,將「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化測驗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修正為「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
三、 |
修正「試場規則」第10 條條文,增列「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該作答部分不予計分」規定。 |
四、 |
於「監場規則」第14 條增列「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必要時,得經試區主任同意,調整應考人座位」規定。 |
詳細修正內容請見「 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