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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4

考試院通過「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修正案

附件:
       考選部12月23日通過「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一、 「試場規則」第4條第1項第10款「電腦化測驗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修正為「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二、 「試場規則」刪除第6條第1項8款後段「不繳交試卷(卡)」文字,以免與第4條第1項第6款「故意不繳交試卷(卡)」不予計分情事,在認定適用上產生疑義。
三、 「試場規則」第10 條條文增列「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該作答部分不予計分」規定。
四、 「監場規則」第14 條增列「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必要時得經試區主任同意,調整應考人座位」規定。
       詳細修正內容請見「 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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