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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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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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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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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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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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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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五等特考、交通事業人員特考佐級、士級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考試: 國文科全面改採測驗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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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混合式試題,修正為測驗式試題(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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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試題數50題,每題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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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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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考試: 國文科配分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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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比率由原作文70%、測驗30%修正為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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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試題數10題,每題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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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仍為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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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身心障礙人員特考;交通事業人員鐵路人員、公路人員、港務人員特考士級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考試,普通科目不加考英文外, 其餘公務人員考試普通科目一律加考英文(原住民族特考自100年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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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特考、稅務人員特考、交通事業人員鐵路、公路、港務人員特考佐級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考試,於99年1月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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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原住民族特考自100年1月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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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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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律師、會計師、民間之公證人、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中醫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等9種高普考試: 國文科配分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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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比率由原作文70%、測驗30%修正為作文60%、測驗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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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試題數20題,每題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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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仍為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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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高考 建築師考試 應考資格修正(99年8月1日開始實施) |
非建築科系畢業者,修習之「建築設計18學分」應於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等科系組開設之課程,始得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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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高考 測量技師 考試應考資格修正(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 |
非測量工程、測繪工程、測量及空間資訊工程、土地測量與資訊等科系組所學程畢業者,其修習學科分7領域,每1領域至少修習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7科20學分者,始得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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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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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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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學歷」始得報考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或三等特考 (亦即100年1月19日起專科畢業學歷不得報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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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專科學校畢業者得於100年1月18日前,繼續應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或三等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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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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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19日起,專科學校畢業者,不得應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或三等特考,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四等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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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考試改採分流雙軌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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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由警大畢業生或受過警察專業教育並經普通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警察特考及格滿3年者報考,及格後取得警正警察官任用資格;四等考試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報考,及格後取得警佐警察官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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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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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警察特考增加三等考試,供一般大學畢業生報考,錄取人員應經警大1年6個月至2年警察專業訓練,及格後依法任用警正警察官職務;四等考試供一般專科學校、高中畢業生報考,錄取人員應經警專1年6個月至2年警察專業訓練,及格後依法任用警佐警察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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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特考考試方式改採三試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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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原則維持現行規定,學歷條件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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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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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程序及考試方式: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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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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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應試科目及題型:第一試應試科目2科,共15子科目;第二試應試科目5科。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試題題型除國文採混合式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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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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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採總分制,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錄取標準為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第二試錄取人數依需用名額加10%擇優錄取。第二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本考試錄取人數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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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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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高考考試方式改採二試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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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原則維持現行規定,學歷條件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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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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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程序及考試方式: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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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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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應試科目及題型:第一試應試科目2科,共15子科目;第二試應試科目5科。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試題題型除國文採混合式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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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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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採總分制。以第二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及格標準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採擇優錄取全程到考人數33%。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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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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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科目免試:「部分科目免試」修正為「第一試考試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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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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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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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高考 不動產估價師考試 應考資格修正 (10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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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及不動產估價實務二學科,及4 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修習 1學科,合計至少6科18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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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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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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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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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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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高考 環境工程技師考試 應考資格修正 (102年1月1日起實施)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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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所修學科分成7領域,每1領域至少修習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7科20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空氣污染等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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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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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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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高考 食品技師考試 應考資格修正 (102年1月1日起實施)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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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所修學科分成7領域,每1領域至少修習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7科20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等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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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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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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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高考 消防設備師考試 應考資格修正 (102年1月1日起實施)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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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所修學科分成4領域,每1領域至少修習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並須具備7科20學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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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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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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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高考 社會工作師考試 應考資格修正 (10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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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5領域各課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15學科45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並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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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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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須依考選部訂定之認定標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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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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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現行各款應考資格之一者,限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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