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3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草案
附件: |
因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需要,考試院9月22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草案,本考試規則重點: |
一、 |
應考資格: 碩士以上得應試二等考試;大學以上得應試三等考試;高中職以上得應試四等考試。 |
二、 |
應試類科: 二等、三等及四等考試,均設「移民行政類科」。 |
三、 |
應考方式: 基於該署業務性質特殊,工作人員須執行內外勤務,應具備基本體能。因此,二等考試併採筆試、體能測驗及口試方式;三、四等考試併採筆試及體能測驗方式辦理。 |
四、 |
應試科目: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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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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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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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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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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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憲法與英文 |
3、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 4、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5、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 (包括兩岸關係)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
1、 併採筆試、體能測驗及口試。
2、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六百公尺跑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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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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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4、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7、 外國文 (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1、「外國文」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考試時公告之。
2、體能測驗 (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16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494秒以內;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8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280秒以內 ) 。 |
四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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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4、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
體能測驗 ( 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16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494秒以內;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8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280秒以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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