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2
考試院通過「口試規則」修正草案
附件: |
考試院12月22日通過「口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是為落實口試程序及評分標準化,以提升口試之信度及效度。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個別口試、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增列與工作相關聯之「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為評分項目。 |
二、 |
各項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除得請用人(職業主管)機關提供與職缺(職業)相當之職務說明(含職等標準)供參考外,並得依核心工作能力,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變更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應公告並通知應考人。 |
三、 |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為20至90分鐘,口試時間將配合考試等級及口試成績占總成績比重調整,必要時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性質增減之。 |
四、 |
為使口試委員對應考人有深入瞭解並利提問,增列個別口試、集體口試之應考人應繳交包含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至多三項)、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等內容在內之書面報告,並規定固定格式,以利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