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4
「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公告
附件: |
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一、 |
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及「行政執行官」二類科,應考資格第2 款適用類科,由法院書記官類科放寬至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 |
二、 |
配合用人機關需要,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二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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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應試類科 |
應考資格 |
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
等
考
試 |
心理測驗員 |
1、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心理治療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心理輔導員 |
3、心理測驗與評量
4、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5、心理諮商與輔導
6、社會工作概論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備
註 |
1、上列專業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2、司法考試三等考試各類科第二試為口試,考量「心理測驗員」與「心理輔導員」二類科工作性質與觀護人類科相似,口試爰擬以個別口試方式施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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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修正各等別類科有關「患有精神病」之規定。 |
四、 |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刪除「身高、體格指標」之限制。 |
五、 |
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
詳細修正內容請見「 應考資格修正條文對照表 」、「 應試科目修正條文對照表 」、「 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