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9
司法人員特考「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 限相關科系
附件: |
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之一:配合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二類科。 「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原研議不限科系均能報考,然經考選部邀專家學者討論,決議應考資格應限相關科系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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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應試類科 |
應考資格 |
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
等
考
試 |
心理測驗員 |
1、獨立學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心理治療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心理輔導員 |
3、心理測驗與評量
4、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5、心理諮商與輔導
6、社會工作概論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備
註 |
1、上列專業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2、司法考試三等考試各類科第二試為口試,考量「心理測驗員」與「心理輔導員」二類科工作性質與觀護人類科相似,口試爰擬以個別口試方式施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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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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