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2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案
附件: |
考試院101年3月22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 |
主要為因應機關用人需求、齊一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甄選標準,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公務人員考試特殊應考資格規定,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之條件,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規定。 |
但為避免寬濫,影響一般應考人應試權益,未來用人機關有此需求時,將建立審核機制,以其業務性質是否應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勝任、工作內容是否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重大事項,作為准否增訂之依據。 |
考選部並表示,未來若新增某類需要證照的公職類科,仍將維持原本相對應的現行類科,以利用人機關多元取材,讓尚未取得專業證照者也能應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