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7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公告,擬增列四等及五等考試
附件: |
考選部4月14日公告「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主要為因應用人機關工作需要補充基層人力,增列四等及五等考試,並依據新增等別及組別,訂定其應考資格、應試科目、體格檢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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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應考資格 |
應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四
等
考
試 |
18歲以上、30歲以下,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
調查工作組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社會學概要
4、政治學概要
5、刑法總則概要 |
法律實務組 |
3、刑法概要
4、刑事訴訟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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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實務組 |
3、經濟學概要
4、財務管理概要
◎5、稅務法規概要 |
化學鑑識組 |
3、生物化學概要
4、分析化學概要
5、儀器分析概要 |
醫學鑑識組 |
3、生物化學概要
4、分子生物學概要
5、遺傳學概要 |
電子科學組 |
3、電子電路學概要
4、計算機概要
5、通信與系統概要 |
資訊科學組 |
3、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
4、資料庫運用概要
5、電腦網路概要 |
營繕工程組 |
3、結構分析與設計概要
4、施工法概要
5、政府採購法概要 |
四等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四等考試第三試:口試(個別口試)
四等考試總成績計算: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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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以上、30歲以下,不限學歷 |
調查工作組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3、政治學大意
※4、法學大意 |
財經實務組 |
※3、會計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
電子科學組 |
※3、基本電學大意
※4、通信與系統大意 |
資訊科學組 |
※3、計算機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
五等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五等考試總成績計算: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備
註 |
1、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
2、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50%。
3、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1小時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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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條文請見
「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照表 」、
「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分組及應考資格表草案 」、
「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
「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1 年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