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1
考試院通過「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
附件: |
考試院5月10日通過「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修正案。 |
考試院表示,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爰修正本考試規則第8條條文,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以符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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