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5
考試院通過修正「體能測驗」考試規則,懷孕或分娩可申請保留筆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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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通過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女性應考人因懷孕或分娩因素,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可申請保留當年考試筆試成績。 考試院表示,基於憲法第7條禁止歧視、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保障婦女人身安全」、「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締約國對於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應受特別保護」及100年立法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規定,均涉及對於懷孕及分娩者應加以保護之人權事項,爰增列「因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醫院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典試委員長同意,得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 目前通過筆後要加考體能測驗的國考包括一般警察特考、調查人員特考、國安情報人員特考、鐵路特考、移民行政人員特考,每年報考的女性約2萬人;考選部表示,新修正規則將從6月16日舉辦的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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