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2
「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公告
附件: |
考選部101年10月10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暨第三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四等考試部分)」、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科別及應試科目表(專業科目部分)」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一、 |
考試規則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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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爰配合修正旨揭考試規則第一條條文法源依據之序數及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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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平等權之保障,刪除本考試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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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為符機關用人需要,增列體能測驗項目,採心肺耐力跑走方式,以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並按性別分定男女應考人之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及格標準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及格標準為6分20秒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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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體格檢查項目體例,修正「聽力」、「辨色力」、「精神病」項目之檢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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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6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已包含獨立學院以上學歷在內,爰修正本考試四等考試各科別應考資格,將原第1款及第2款規定合併為一款。 |
二、 |
應試科目表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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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我國海域兩國內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均來自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乃我國海域立法之法源,兩者密不可分,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第十一屆第三十八次審查會決議,建議將該公約列入本考試相關科別考試之「海巡法規」科目,爰配合修正。新增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詳細修正條文,請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科別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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