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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2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修正草案

附件: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修正草案內容如下: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係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並考量與升官等訓練資績之衡平,爰增訂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具有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法定任用資格者,其取得任用資格後任較高官等年資得與前項年資合併採計。」,以期第5條相關之年資計算,得以明確界定,維護應考人權益。
  相關說明:
 
一、
明確界定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年資,係指經銓敘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審查合格。
 
二、
年資採計以同職等年資為原則,惟增列得以高一官等年資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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