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4
考選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附件: |
考選部102年1月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6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及第7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新增三等「家事調查官」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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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應試專業科目為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家事事件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心理學、家庭社會工作、諮商與輔導、調查與訪談實務。口試採個別口試。 |
二、 |
刪除「男女錄取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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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自九十五年起即未依性別分定男女錄取名額,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平等權之保障,刪除本類科得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規定。惟依法務部實際業務需要,維持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類科得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規定。 |
三、 |
增加「體能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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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法警勤務內容,須具備相當體能始足勝任,因此,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增加第二試體能測驗。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
四、 |
修正「電腦打字合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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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六十字以上成績合格。 |
五、 |
修正三等「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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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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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類科:專業科目修正為「刑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諮商與輔導、犯罪學、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或社會工作概論(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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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類科:修正「犯罪學」為「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英文」修正為「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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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類科:修正「資料結構」為「資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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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修正草案請見
預告表
規則修正對照表
附表一修正對照表
附表二修正對照表
附表三修正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