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9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附件: |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草案」。未來用人機關可因業務性質需要,亦得對於機關部分缺額於應考資格配合增訂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及工作經驗者,始得應考之規定。重點如下: |
一、增設「公職專技人員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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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職藥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護理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都市計畫技師」及「公職律師」等。 |
二、修正應試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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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應試專業科目擬予酌減為二科,並可視用人機關需求,併採多元考試方式(如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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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因應產業發展及國際化趨勢,提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制度、方法及技術,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重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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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室內設計師、景觀技師及醫學工程師等。 |
二、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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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建築師、技師等專技人員考試類科可將實務工作經驗納入,採分階段考試及多元考試方式辦理。 |
三、增列考試及格方式得擇一或併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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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類科及性質需要,得彈性併採不同及格方式。 |
四、訂定原住民族及特殊境遇家庭等弱勢族群減徵、免徵或停徵考試及格證書費法源。 |
五、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應國家考試。 |
本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考選部將展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之修正程序,使各項專技考試新制儘快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