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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1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司法特考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附件:
   考試院院會今(21)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一、第6條附表二及第7條附表修正案。
(1) 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8條,刪除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分定男女錄取名額的規定,增列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2) 修正第9條三等及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電腦打字合格標準,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60字以上成績合格。
(3) 本規則第3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增列家事調查官類科,列考「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家事事件法」、「心理學」、「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諮商與輔導」、「調查與訪談實務」,並擬訂其應考資格。
(4) 本規則第6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修正表頭欄文字、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專業科目修正為「刑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諮商與輔導」、「犯罪學」、「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並將依選試科目公告需用名額及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5) 本規則第7條附表三體格檢查表配合新增之家事調查官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修正附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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