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0
<考試院>通過「地方政府(三等、四等)考試」部分「應試科目」修正草案
附件: |
考試院院會6月20日通過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附表三、附表四。各等別應試科目修正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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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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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政」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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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關係法規)修正為「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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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修正為「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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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親屬編修正為「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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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修正為「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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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畜牧技術」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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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生理學與解剖學修正為「動物生理學與解剖學」、家畜育種學修正為「動物育種學」、家畜營養學修正為「動物營養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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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職獸醫師」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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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病理學」、「獸醫實驗診斷學」合併修正為「獸醫病理學與獸醫實驗診斷學」,另增設「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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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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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政」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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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概要修正為「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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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概要修正為「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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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規概要修正為「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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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畜牧技術」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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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解剖生理學概要修正為「動物解剖生理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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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情,請參閱「102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