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5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附件: |
考試院院會102.8.15.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
公務人員考試法於75年1月24日制定公布,對維護考試之公平與拔擢適格人才方面,亟具成效;惟為增加機關用人安定性,提昇政府行政效能,經通盤檢討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增列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考試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之規定;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規範以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辦理分配。 |
|
二、 |
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錄取資格3年之規定。 |
|
三、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延長為3年。 |
|
四、 |
增訂女性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准予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體能測驗之規定。 |
|
五、 |
為使考試更具彈性及減輕應考人之考試負擔,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 |
|
六、 |
增訂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其錄取資格之規定。 |
|
七、 |
增訂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證書費得予減徵、免徵或停徵之法源規定。 |
|
八、 |
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者,一定期限不得應考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