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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5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附件:
  考試院院會102.8.15.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公務人員考試法於75年1月24日制定公布,對維護考試之公平與拔擢適格人才方面,亟具成效;惟為增加機關用人安定性,提昇政府行政效能,經通盤檢討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考試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之規定;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規範以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辦理分配。
  二、 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錄取資格3年之規定。
  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延長為3年。
  四、 增訂女性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准予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體能測驗之規定。
  五、 為使考試更具彈性及減輕應考人之考試負擔,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
  六、 增訂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其錄取資格之規定。
  七、 增訂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證書費得予減徵、免徵或停徵之法源規定。
  八、 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者,一定期限不得應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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