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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勞委會預告修正「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規則及發證辦法。

附件:
   勞委會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一、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技能檢定申請退費應檢附證明文件之規定。
    (二) 同一人員於同一月擔任同一職類監場及監評工作累計日數不得超過15日。
    (三) 增訂取得智能障礙證明者得申請學、術科測試時問延長20%之規定。
    (四) 同一梯次報檢2個以上職類級別或項目,致類科測試時問或試場相同時,報檢人無法應檢之職類級別或項目列為缺考。
    (五) 增訂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者,學科測試成績和10分之規定。
    (六) 增訂應檢人參加術科測試進場時問之但書規定。
    (七) 術科測試須另行擇日辦理時,依術科測試試題所定遴聘監評人員限制之除外規定。
  二、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參加甲級、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格所定相關工作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二)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登載之訓練職類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者,始得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
    (三) 修正當年度一月底前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需求公告規定。
    (四)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區分規定。
    (五) 修正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單位之違規處分規定。
    (六) 修正監評人員之培訓、研討及違失處分規定。
    (七) 新增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得申請註銷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詳細修正草案請見「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部分條文草案(pdf)「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部分條文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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