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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

<特訊> 「警察勤務繁重加給」六都核定續發,追溯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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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警察勤務繁重加給」停發,引發警界反彈,內政部上周與人事總處會商後,確定警勤加給續發,並依工作繁重訂出六項指標,授權六都依指標自行訂出加給成數。內政部預定20日前核定新警勤加給辦法,行文六都實施。
  「警察勤務繁重加給」辦法,將以勤務較繁重之六都為實施範圍,但財源必須地方自籌。
  新制依工作繁重程度分兩組,第一組(台北市、新北市),現行支給第一級8435元,最高可加1倍(16870元);第二組(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原支領第一級者,最高可加7成(14340元)!內政部官員表示,支給數額屬第一級者,主要為分局、刑警、維安特勤、交警。第三級指學校編制內,有任用資格的警察官。屬第二級之警大、警專等不在實施範圍。
  警察勤務加給因繁重程度不同,訂定六項指標,分別為:交通、治安、報案數、集會遊行、員警缺額、特勤情況,六都可依指標在上限內依勤務不同及財源情況調整加給;如台北市各分局勤務不同(經常有抗議狀況等),可再進一步細分,同一分局但警員任務不同(勤務繁重者),將視實際工作量增加加給。
  由於台北市議會已通過八億餘元預算,新北市通過六億預算,新辦法為解決雙北「已停止試辦」繁重加給,將回溯自104年1月1日實施。
  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表示,此次實施新制盼能改善去年試辦時「不同工但同酬」的缺失,以及「北警南調」的情形。

試用地區

授權地方政府依勤務分級核發警勤加給

勤務加給六項指標

第一組

台北市
新北市

原支給一級8435元,因勤務繁重程度最高再加1倍(16870元)

  1. 交通
  2. 治安
  3. 報案數
  4. 集會遊行
  5. 員警缺額
  6. 特勤

第二組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原支給一級8435元,因勤務繁重程度最高再加7成(14340元)

 
▲原文轉載自:聯合新聞網<警勤加給續發 財源地方自籌>
※相關考情,請參閱「104一般警察人員招考」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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