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5
<考試院>通過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中醫師、高考技藝類科」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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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5日通過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10條及第13條修正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廢止案;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3條、第7條、第8條、第2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三及附表四修正草案。 修正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限制轉調規定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正是參考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體例,配合修正考試規則第9條及第10條文字。原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修正為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這項修正規定自民國105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通過廢止中醫師特考考試規則及其訓練辦法 考試院說明,醫師法第3條第3項規定,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民國100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因中醫師特種考試之錄取人員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已全部完成訓練,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廢止中醫師特考規則及其訓練辦法。 高考三級技藝類科實地測驗占分比重提高至40% 考試院說明,為有效衡鑑應考人專業知識、實務經驗及專業技能,提高取才之信、效度,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技藝類科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比重由20%提高至40%。另為吸引具有專業實務知能及執業經驗之人才,從事食品稽查或管理業務,及利機關提報職缺,公職食品技師類科職組、職系修正為衛生技術職組、衛生技術職系,並修正應考資格審查規定及放寬工作經驗之受聘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