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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立法院>初審通過「公保法」修正草案,「公營事業」納入公保年金制度。

  附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公部門駐衛警等公保孤兒納入公教人員保險年金制度,可比照私校教師,領取公保給付時改為年金制,並可溯及適用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規定。
  103年立法院通過公保法,將私校教職員納入公保年金制度中,超過6萬3,500人受惠,不過卻為德不卒,各公營事業員工大部分沒納入公保年金,也不適用優惠存款利息,成為最後的年金孤兒。
  立法表示,公營事業員工大多數是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卻無法享公保各類保相同的養老年金給付標準,建議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私校教師,領取公保給付時改為年金制,並可溯及適用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規定。
  對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公部門駐衛警等將納入公保,凡未受年金保障及未領有優存的公保被保險人,未來的公保請領可以改為年金。
  根據銓敘部估計,修法後約有1萬9,000人受惠,政府一年分擔保費約新台幣2億4,000萬元。
  同時,為使修法受益對象與去年修訂通過的私校教職員權益齊平,修法回溯至2014年6月1日,且排除中央民意代表及政務官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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