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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4

<立法院>初審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設置9年過渡條款。

  附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審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朝野立委初步同意廢止已施行超過45年的派用條例,並設置9年過渡條款,以降低衝擊。銓敘部認為,派用機關久設、人員久任,對經由國考謀取公職人員也不公平,應予廢除。
  據銓敘部統計,到104年4月底為止,現職派用人員共3,028人,包含臨時機關派用人員2,329人,目前多在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高鐵工程局、國道新建工程局、公路總局等,平均年齡約51歲,平均任職年資約19年。
  銓敘部表示,派用條例施行至今超過45年,當時為配合推動國家建設,公家機關可用學經歷遴選所需要的專業人力,但因時空環境變遷,公務人力已可透過國考任用,銓敘部認為派用機關久設、人員久任,對經由國考考取公職人員也不公平,建議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並設9年過渡條款,降低衝擊,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均表支持。
  銓敘部表示,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屬臨時性用人措施,其權利應與公務員有所區隔,但薪給、考成、退休都準用公務人員法律規定,派用人員長期任職,且派用關等條件寬鬆,對於經考試及格的公務員來說並不衡平,加上現行派用機關可循考試管道遴補人力,且派用機關已逐步改為任用機關,因此可評估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派用條例廢止後,銓敘部將比照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廢止時做法,在公務人員任用法內增訂相關配套規定,做為派用人員繼續任職法源依據。9年過渡期間,這類派用人員可適用原來的規定升遷;過渡期滿後,不得有任何升遷,派用人員可留任原來職稱、官等、職務到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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