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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附件:
  考試院院會4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選部表示,配合10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規定及現行考試方式,將本施行細則第8條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原採筆試與測驗二種方式,則分訂採筆試與心理測驗、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並分別規定其考試成績之占分比例,同時修正第9條部分文字;另依一般法制用語及試場規則第8條規定,修正第7條及第11條文字。
  考試院說明,這次修正是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將考試方式名稱「測驗」修正為「心理測驗」及「體能測驗」,「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另外規定參加升官等考試違規經扣考處分者,應由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
  本次修正自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開始適用,俟考試院完成修正發布程序,將立即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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