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30
<考試院>通過「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104年7月30日考試院第12屆第46次會議審議通過試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及監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考選部表示,典試法業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爰配合修正試場規則、監場規則中有關典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並依典試法增訂考試性質特殊者,得經考試院同意不予公布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據以修正試場規則關於應考人索取考畢試題規定。
另穿戴式裝置日漸普遍,為使應考人明確知道該類裝置亦屬試場規則第6條第7款於考試中不得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之物品,爰於該款增列「穿戴式裝置」項目,以資明確;同時為防範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傳輸試題或攝錄考試過程,爰增訂試場規則第7條第2項,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至口試結束前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器材及設備,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口試成績3分至5分。此外,為維護試場秩序,爰於試場規則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監場規則第19條禁止應考人及監場人員於考試中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本次修正俟考試院完成修正發布程序後,將立即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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