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等 | 考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三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 5.心理學 6.公共政策 7.行政學 |
消防警察人員 |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4.建築防火 5.工程數學 6.分析化學 7.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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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英文 |
4.法學緒論 5.行政法概要 6.刑法概要 |
消防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3.英文 |
4.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5.火災學概要 6.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
三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三、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105年3月15日至24日 。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
四、考試方式:
(一)應試科目:
三等考試:7科(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5科);
四等考試:6科(普通科目3科、專業科目3科)。
(二)成績計算:
1. 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
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 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 分者,均不予錄取。
五、錄取分發:
(一)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
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二)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
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且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 內政部或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六、其 他:
(一)「105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相關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105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簡章」。
※相關考情,請參閱「105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E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