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1
<考選部>公告舉辦「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附件:
考選部105.04.21公告舉辦「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公告事項: 壹、考試等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考試等別:三等考試。 二、暫定需用名額 :97名。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05年8月6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筆試:105年10月15日(星期六)至10月16日(星期日)。 三、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05年12月31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參、考試地點:(詳細筆試試區地點另登載於寄發之入場證) 一、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二、第二試筆試:設臺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三、第三試口試:集中於臺北考區國家考場應試。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並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且軍職專長性質對照公務人員職系為「審檢」或「司法行政」職系者,亦得報考。 伍、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本項考試體格檢查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三試。 陸、報名有關規定: 一、本項考試第一試與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2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因本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司法官」、「律師」或「司法官及律師」類科,以及應試考區。 二、報名日期: (一)第一試:自105年5月3日(星期二)起至5月12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二)第二試:自105年9月14日(星期三)起至9月20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 (三)第一試報名收件截止日期:應考人須於105年5月13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並依規定繳交報名費,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四)報名郵寄地點:第一試報名表件統一郵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五)報名方式: 1.本項考試第一試一律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2.第二試報名規定,屆時請另詳閱本部寄發第一試錄取人員之書面通知。 柒、本項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一)之「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綜合法學(二)之「民法」、「民事訴訟法」等6子科目部分試題採複選題型,其題數、配分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題數與配分 (一)憲法:測驗題題數總計18題,其中單選題14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 (二)行政法:測驗題題數總計32題,其中單選題26題(每題2分);複選題6題(每題3分)。 (三)刑法:測驗題題數總計32題,其中單選題26題(每題2分);複選題6題(每題3分)。 (四)刑事訴訟法:測驗題題數總計23題,其中單選題19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 (五)民法:測驗題題數總計46題,其中單選題38題(每題2分);複選題8題(每題3分)。 (六)民事訴訟法:測驗題題數總計28題,其中單選題24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 二、計分方式 (一)複選題每題有5個選項,其中至少有2個是正確答案。 (二)複選題占各該應試科目測驗式試題之配分比率,以不超過30%為原則,且試題上註明複選題之題號。 (三)本項考試第一試採複選題之試題,每題配分均為3分。其計分方式為,複選題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全部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k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2個選項(不含2個)者,該題以0分計算。 (四)關於複選題題數、計分方式、試題範例等說明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專區及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網頁查詢,相關規定並載明於應考須知。 捌、本項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並於「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科目加附「家事事件法」條文,於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項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玖、本項考試第二試之申論式試卷將實施線上閱卷作業,相關程序均依考試院發布之試場規則、監場規則及閱卷規則規定辦理。 拾、應考人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應繳規費予以優待,依照規定數額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拾壹、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考選部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