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1
<考選部>公告舉辦「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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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105.04.21公告舉辦「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公告事項: 壹、考試等別: 一、考試等別:高等考試。 貳、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05年8月6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筆試:105年10月22日(星期六)至10月23日(星期日)。 參、考試地點:(詳細筆試試區地點另登載於寄發之入場證) 一、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二、第二試筆試:設臺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肆、報名有關規定: 一、本項考試第一試與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2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因本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司法官」、「律師」或「司法官及律師」類科,以及應試考區。 二、報名日期: (一)第一試:自105年5月3日(星期二)起至5月12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二)第二試:自105年9月14日(星期三)起至9月20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 (三)應考人須於105年5月13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並依規定繳交報名費,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四)報名郵寄地點:第一試報名表件統一郵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 (五)報名方式: 1.本項考試第一試一律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2.第二試報名規定,屆時請另詳閱本部寄發第一試錄取人員之書面通知。 (六)申請本項考試第一試免試之應考人,未能於報名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本次考試將不予律師考試第一試免試。另前已申請並准予律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者,請逕於9月14日至9月20日上網報名本項考試第二試,無須再次提出申請。 伍、其他事項: 一、本項考試第二試自104年起增列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並於「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科目加附「家事事件法」條文,於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項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二、本項考試第二試之申論式試卷將實施線上閱卷作業,相關程序均依考試院發布之試場規則、監場規則及閱卷規則規定辦理。 陸、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考選部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