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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5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改為參加「公保」。

  附件:
  考試院院會8月4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修正草案,即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改為參加公保,並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發布。
  考試院表示,為保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得以參加社會保險,爰修正訓練辦法第27條,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投保一般保險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並自106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本次修正條文僅涉及考試錄取訓練人員保險事項,與公務人員退撫年資、休假年資、參加考績等無關,就是加入公保,也不能計算退休年資,也未改變考試院第11屆決議有關考試錄取訓練人員權益衡平的政策。
  有關訓練期間改參加公保,是否「溯及既往」問題,考試院表示,就法制面而言,為維持法之安定性,「不溯及既往」為法適用的基本原則,不同時期的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適用其當下的法令規定,洵屬合理,且103年及104年考試錄取人員參加一般保險係已完成之事實,因此,本項政策並無「溯及既往」問題。
  至於受訓人員權益是否受損問題,考試院表示,現行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參加一般保險,是由各用人機關全額負擔保險費,並享有其相應的保險權益;改為參加公保後,則是規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自付較高額的保險費,以因應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公保提供的保障。因此,不論是參加一般保險或公保,均有其相對應的權利義務,並未損及其權益。
  考試院同時表示,103年起,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均不參加退撫制度、無繳納退撫基金,也無法採計為退撫年資。即使106年後改參加公保,也與退撫年資無涉。再者,公務人員休假權益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投保一般保險或公保無涉,訓練期間均不得採計為休假年資。此外,由於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能取得正式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於接受訓練期間,非屬正式公務人員,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是以,不論係103年以前或以後的考試錄取人員,不論參加公保或一般保險,均無考績年資計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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