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考試院院會105年11月17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原「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 考試院表示,考量社會環境變遷,相關用語及認定標準迭有修正,為避免過去法制通用的「殘廢」相關用語產生歧視弱勢者之誤解,損及政府對於因公受傷或致失能、死亡公務人員予以慰勉、照護之原意;再加上公教人員保險法業將相關規定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將第2條至第5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3條之「殘廢」、「成殘」等用語修正為「失能」。另因應中央及地方政府組織調整與文義通順考量,就部分條文酌作文字與標點符號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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